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《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》
2012-12-17
据新华社电《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。这一规定将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”划分为政府领导责任、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,明确辖区内发生多人死亡交通事故时,地方政府应作出检查。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检讨制度。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,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,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;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,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,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