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年1月开始施行 汽车召回管理条例获批

2012-11-12
     近日已经通过国务院审批,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今后,凡隐瞒缺陷情况并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,生产者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。

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对于生产者、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;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;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等行为,将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,条例还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,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