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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子被租“丢”了,我怎样才能要回?
2009年03月01日 02:13 来源:中原汽车网  作者:中原汽车网
辉县顾先生问:2008年9月,我将自己的小型客车送到我家旁边的汽车修理厂修理,因而认识了修理厂的老板。修理厂老板劝我将车子交给他出租,可以挣一些租金。我盘算了一下,就同意了。11月1日,修理厂老板打电话给我,说他有个朋友要租车用4天,我就将车子交给了他。4天过后,车子没有按时还给我。我天天盯着他要车子。到12月中旬,修理厂老板告诉我,车子被他租车的朋友借给别人开到外地弄丢了。我跟修理厂老板只有口头约定,他跟租车人有书面合同。现在车子丢了近两个月,修理厂老板说跟他没有关系,要我直接跟租车人要车。眼看损失无法挽回,我准备起诉修理厂老板。可我和他只是口头协议,我该怎样起诉他?
  律师解答:
  口头协议是我国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,但是由于“口说无凭”,合同内容难以确定,当事人据此进行诉讼会有一定的难度。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,你必须要证明自己与修理厂老板之间的确存在口头约定,并将车辆交给了该老板,至今没有归还。你可以对修理厂老板通过录音证实有关事实,也可以让了解情况的证人出具证言;如果修理厂老板与租车人之间有书面合同,合同上载明的汽车特征与你自己能证明的汽车特征(如车牌号)一致,则该合同也是一份有力的证据。从法律关系上来说,你应当直接起诉修理厂老板,租车人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,属于第三人。如果事实比较清楚,你在起诉时可以直接把租车人列为第三人,如果有些事实还不能确定,就直接起诉修理厂老板,该老板当了被告后,自然也会把第三人引入诉讼。这样有利于查明事实,并正确处理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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